山东天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今日知产新闻速递(09·15)
来源: | 作者:天顿传媒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发布

源标题:《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效显著,知识产权“全链条”发展水平大幅提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战略实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强国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报告中全国知识产权发展指数以2010年为基期年份,设置2010年综合及创造、运用、保护、环境发展指数为100,并对2010年至2019年的全国数据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2010年至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逐步提升至279.2,综合发展成效显著。2010年至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持续上升,以2013年为分界点,之前年均增长5.4%,之后年均增长15.0%,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创新指数增速明显加快,2019年达到270.5,年均增长率为11.7%,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蓬勃发展。2010年至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指数呈平稳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9.9%,其中,2018年较上年大幅增长28.5%,2019年运用指数为234.0,与上年的234.8基本持平,运用水平稳步提升。2010年至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一直保持上升趋势,2019年增至314.8,年均增长率13.6%,保护水平全面加强。2010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环境指数连续提高,年均增长率为12.9%,2019年达到297.4,我国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从地区发展状况来看,2019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排在前6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和山东。2010年至2019年我国各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的位次变化呈现出区域分布相对稳定的特征,上述地区自2010持续保持前6位,位次仅在小范围波动。

从国际比较来看,根据今年国际比较测算结果,2014年至2018年,我国在四十个评价样本国家中,知识产权发展总指数排名从2014年的第20位快速跃升至第8位,平均每年提升近3个位次。相应的,总指数下设的知识产权能力指数从第9位提升至第5位,知识产权绩效指数从第6位提升至第3位,知识产权环境指数从第31位提升至第23位。(信源 公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北方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项目今天启动

今日(9月14日),北方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项目在位于辽宁大连金普新区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启动,标志着北方地区首个知识产权全覆盖交易平台的诞生,东北地区进入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时代。

信源 界面新闻

三、“房天下搜房网”商标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

在认定两件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考量哪些因素、采取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在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房科技公司)与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搜房经纪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道杰士公司)围绕第17493578A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经纪公司与道杰士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第1503835号“搜房soufang”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及在先域名权。

2018年10月26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未损害搜房经纪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亦未损害搜房经纪公司与道杰士公司的在先域名权及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搜房科技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搜房”,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较为相似,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搜房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搜房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文字“搜房”,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内涵、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搜房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与搜房科技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搜房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信源 公众号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发布东盟知识产权趋势报告

2020年8月,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公开了6月与日本专利局线上召开的东盟(ASEAN)知识产权趋势报告会的主要内容,介绍了东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打击假冒产品的措施。

1、东盟各国加盟国际申请相关条约

2019年12月27日,马来西亚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紧接着缅甸以外的东盟成员国相继加入;2019年12月30日,越南加入《海牙协定》;除缅甸以外的东盟成员国都已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如今,东盟地区知识产权国际申请的障碍已大幅降低,近年来,东盟在专利和商标国际申请方面取得了进展,下一步将着手改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2、中国和韩国在东盟申请增加

从东盟主要国家的商标申请情况来看,中国和韩国在东盟主要国家的申请呈增长趋势。尤其是在东盟六国,中国的商标申请数量均高于日本。韩国企业在越南的专利及外观设计申请数量显著增长。

3、新型冠状病毒流行带来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一方面加快了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局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手续的线上办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贩售口罩、酒精消毒液的假冒产品的现象,因此人们很担心医院等地方会出现人为导致的感染扩大。报告指出,今后政府和企业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打击假冒产品。(信源 公众号 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五、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公开征求《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要求,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swzp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 9 月11日

原文及附件查看地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00911175627186.html?type=pc&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信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六、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新条例于2020年9月6日生效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Rospatent)关于异议和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新条例于2020年9月6日生效。新条例将取代该局2003年的旧条例。

新条例设定了案件审理的时限:

-Rospatent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登记并在此期间通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文件是否存在程序性缺陷;

-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纠正异议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性缺陷;

-质疑Rospatent的裁决(例如授权专利、驳回商标注册)的首次听证会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举行;

-针对专利和商标异议的首次听证会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安排举行。

辩护摘要应在听证会召开前10日或更早提交给Rospatent并发送给异议人。如果逾期提交,听证会将延期举行。条例规定,当事方提出通过视频会议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应在听证会召开前15日或更早提交。

裁判所可基于如下原因将听证会推迟举行,但不能超过1个月:

-有必要澄清当事人的信息或系争知识产权的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量大或提交了新的论据或证据;

-裁判所成员生病或裁判所成员因超出其控制的原因而缺席导致纠纷无法处理,或有必要从当事人处获取额外的文件和信息。

裁判所经当事人主动申请出于充分客观考虑案件目的将听证会推迟举行,但不能超过2个月。裁判所认为有必要征求独立专家的意见而将听证会推迟举行,但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另一起平行案件正在审理且该案件的裁决对听证会的结果非常重要,听证会可经争议方申请或裁判所酌情考虑中止。在此种情况下,听证会可中止至平行程序的裁决生效之日。

同样地,系争知识产权被授予的临时措施也能导致程序中止,直至此类临时措施取消。最重要的一项进展是,当事人有权提供额外的支持异议的论据和证据。当事人可在裁判所成员进入审议室前的任何时间提交新的论据。另一项进展是,裁判所现在有权征求独立专家的意见。裁判所还可以让某件专利或商标申请的审查员参与到程序中来。

Rospatent局长戈利高里.伊夫利耶夫(Grigory Ivliev)表示,新条例将大大减少纠纷的处理时间,与当事方进行电子沟通为Rospatent开展工作带来便利并减少新冠病毒感染风险。

(编译自www.lexology.com)信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七、新加坡律政部与知识产权局就版权例外向公众征集意见

2020年9月7日,新加坡律政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启动了公众咨询活动,以就新的《版权(例外作品)令》中将包含的例外规定向公众征集反馈意见,包括当前《2017年版权(例外作品)令》中的例外规定是否仍然具有意义,是否应保留在《版权(例外作品)令》中。

此次面向公众征集意见的活动将持续4周,并会在2020年10月2日结束。这是《版权(例外作品)令》定期审核(每4年进行一次)的一部分,以适应技术变革的快速发展。《版权(例外作品)令》《版权(例外作品)令》规定了允许用户规避关于合法使用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形。技术保护措施指的是旨在限制获取或使用版权作品的技术或设备。这些措施往往会通过防止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电影来防止侵犯版权。《版权法》禁止用户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或销售允许他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然而,技术保护措施实际上可能会无意限制合法和非侵权的行为,例如有些技术保护措施会阻止有阅读障碍的用户使用辅助技术。

因此,《版权法》列出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允许人们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而某些例外规定实际上是暂时的,仅适用于《版权(例外作品)令》中指定的作品、其他主题或表演。因此,新加坡有必要定期审查《版权(例外作品)令》,以适应技术变革的快速发展。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当前的《2017年版权(例外作品)令》将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新加坡律政部和IPOS希望就新的《版权(例外作品)令》中将包含的例外规定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此次活动旨在面向创作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用户以及公众征集有关是否应保留、扩大或限制《2017年版权(例外作品)令》中的例外规定的反馈意见。

这些例外规定允许人们在以下情况下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

-继续使用基于过时制度的软件;

-使用数字电子书的朗读和辅助功能;

-将电影或表演的短片用于教育目的;

-将电影或表演的短片用于批评或评论目的;

-更换并修复基本或应急系统软件。截止日期新加坡律政部和IPOS欢迎有关各方提交反馈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0月2日之前提交意见。

(编译自www.ipos.gov.sg)

信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