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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新规!这些情况“首违不罚”!涉及医护!
来源: | 作者:天顿传媒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1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法》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区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记者|张园园


近日,厦门市卫健委印发《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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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指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鼓励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办法》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公布第一批符合这两种情形的违法行为共二十六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涉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纠纷处理、护士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消毒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场所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等领域,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明确不罚范围,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


《办法》指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两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 


《办法》强调,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厦门市卫健委《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后,二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服务水平,为该市卫生健康系统妥善处理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县域卫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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