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十分突出。本文着眼疫情之下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设定了一些疫情可能导致的常见合同违约场景,并通过对于该场景的解读提供纠纷解决的可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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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
小植和旅行社在2019年10月就春节期间海外旅行事项签署了旅游服务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额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临行前,旅行社告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该行程已经被取消,小植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解答:如果疫情确实导致原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小植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法》第67条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小植的合同是2019年10月签署的,在合同签署时,疫情确实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至于是否能适用《旅游法》第67条,还需看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例如,目的地国家已采取入境管理措施,过去14天内到访过中国的游客暂时禁止入境。旅游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小植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依据:《旅游法》第67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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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券使用合同
小植获得了公司工会发放的若干电影兑换券。该券票面载明,每张兑换券可至特定区域内的影院售票窗口兑换一张电影票,有效期为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过期作废。2020年2月开始,该区域内影院因疫情缘故停业。小植要求该兑换券的发行企业对该券的使用期限进行延长。兑换券发行企业予以拒绝,并表示疫情为不可抗力,发行企业不承担责任。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兑换券发行企业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但是不完整。如果双方无法就延期达成一致的话,小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相对应的款项。
该电影兑换券上的使用规则是双方之间对电影兑换券如何使用的合同,从题述情形来看,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属于有效的约定,双方应按照诚信的原则予以执行。如果影院停业确实与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兑换券发行企业无法提供停业期间的兑换服务,也可以免除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鉴于影院停业,客观上该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小植(工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小植(工会)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在本合同情形下,也就是退款。当然,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法再恢复,但未履行的部分可以恢复,因此,小植(工会)要求发行企业退还未履行部分相应的款项,属于合理要求。依据:《合同法》第4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117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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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预定合同
小植在某酒店预定了春节期间的婚宴,并向酒店支付了合同金额的20%作为定金,酒店告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酒店无法再提供该婚宴服务,因疫情为不可抗力,酒店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解答:不合理,酒店应当退还定金。
因为疫情而致当地政府颁令不得举办如婚宴等人群聚集活动,疫情可视为不可抗力(假设小植和酒店签署协议时疫情还未暴发),如果双方无法一致同意变更合同,那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酒店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即酒店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解除后,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包括小植已经支付的定金),双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小植有权要求酒店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第115条、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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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小植在某网购平台订购N95防护口罩200个,下单付款后第二天小植就收到卖家短信,声称因订单需优先保障政府的采购指令,所以需要取消小植的订单,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解答:小植不可据此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能与卖家协商延期履行或有权要求退款。因为卖家以货物已由产地政府配给使用,优先供应疫区或医院等一线部门,无法履行网购订单之行为,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取消订单。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在网购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经营者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该合法有效合同。但是,因疫情暴发,各地政府均作出应对,医疗物资优先供应疫区或医院等一线部门,经营者因此无法履行消费者网购订单并取消订单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9条《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17条
因新冠肺炎疫情,小植在某网购平台高价购买防护服、消毒酒精等防护产品,但卖家迟迟未能发货,卖家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视卖家实际情况而不同。
如同小植一样,众多消费者通过淘宝等平台购买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的各类口罩、防护用具等,但大多出现了卖家无法及时交货的情况。在延期交付的情形下,卖家应履行如下义务:(1)及时将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通知买方,如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则相应免除责任;(2)如不构成不可抗力,则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3)一旦疫情结束,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买方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4)如疫情结束后,原合同继续履行对其已明显不公平的,卖方可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提出或响应买方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
卖方在以下情况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1)收到政府部门向其送达的征用书面通知(或类似文件),即将其生产的口罩等防护物资列入中央和地方应急储备,由政府统一调配,导致无法满足需求;(2)在优先满足征用数量后仍不足以向买家按约交货;(3)物流公司因政府通知而不能上门收件或送货。
卖家如在没有收到政府征用通知的情形下,或者即使收到了政府征用通知,但仍有能力向买家按约交货或者部分交货的,无论是否出于其他意图(如收款后故意压货获取资金沉淀利益、后续哄抬物价)而延期交货、拒不交货,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
小植在疫情发生之前通过某卖家在某电商平台设立的店铺下单购买某软件并已付款,卖家未于约定时间内发货,小植催促卖家发货,卖家称因交通管制,无法通过物流公司进行发货,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小植可否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卖家售卖的是软件产品,属于电子数据,一般而言,电子数据的存储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故卖家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传输软件本体,或是使用授权码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合同目的,则卖家履行合同并不因为疫情而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
如果小植购买的软件必须以光盘等有形介质进行存储和交付,则因为疫情而无法进行寄送(如物流企业被政府要求停止收件及送件)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卖家原本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卖家未及时通知小植,因此小植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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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向小植承租房屋的小白春节前赴武汉旅游,归京途中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对此类情况并无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解答:小植无权提前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下,承租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租金。承租方感染新冠肺炎,并不会影响其履行租房合同的义务;相应地,也不会导致该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如无双方明确约定,小植作为出租方无权提前终止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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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合同
2020年2月3日,小植与摄影工作室A公司签署了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2月28日共同前往内蒙古草原为小植拍摄婚纱照。现A公司通知小植,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请问A公司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答: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小植与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签署合同时,疫情已经较大规模地暴发,各地政府已经纷纷作出响应,将疫情列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对此双方均是明知的,对于疫情的发展及影响,双方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预期,所以,本次疫情对于小植和A公司并非不可预见,故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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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2019年8月,小植与小李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小李应于当年11月将房屋过户给小植,但小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0年1月,全国各地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当地房屋登记机关暂停了房屋过户办理,小李能否以疫情发生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答:小李不能以疫情发生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于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为2019年11月,但小李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疫情发生于2020年1月,在小李迟延履行之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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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
小植与A公司于2019年12月签署了家政服务合同,A公司应于2020年1至3月期间为小植提供家庭保洁服务,小植为此支付了款项。2020年2月,A公司因违规经营被责令停业整改,未能继续提供家政服务。小植要求退款时,A公司以疫情为由,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疫情的发生能免除A公司的违约责任吗?
解答:不能免除A公司的违约责任。
家政公司未能履行家政服务合同的原因是其被停业整改,丧失了履行能力。虽然其违约行为也发生在疫情期间,但与疫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7条
来源:法律出版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