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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知产新闻速递(06·08)
来源: | 作者:pmt427b13 | 发布时间: 2020-06-08 | 1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美上诉法院判决:惠普取得广明光电几乎全部现金,工厂和专利

集微网消息,据经济日报报道,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惠普(HP)得取得广明光电遭勒令移交所有现金,工厂和专利,以履行2019年对广明判赔4.39亿美元的反垄断判决。

据彭博报导,广明遭勒令在上诉过程走完之前,必须交出几乎所有资产,理由是广明未能提交8,500万美元的保证金。受理上诉审理的法院同意给予宽限的时间。

纽奥尔良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组成的小组5日在21页的裁决书中说,!广明在诉讼冒险孤注一掷而败诉,因此法院命令交出公司。”

广明4月曾多次以疫情限制在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旅行和业务为由,以致无法提交保证金,一面还得配合中国台湾上市公司资产转移的规定。惠普声称,广明利用疫情当幌子,趁机脱产。

上诉法院法官小组认为:“从纪录中看不出地方法院考虑了广明完成法律要求的资产转移程序所需的时间。”

在上诉中,广明辩称,赔偿金计算有误,陪审团将惠普在海外关系企业的采购都算在内,广明认为这部分不在美国的反垄断保护范围之内。惠普则表示,他们的专家排除了海外子公司的采购,上诉法院同意,维持对赔偿金的裁决。

二、隆基发布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6月5日,隆基发布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全文如下: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2019年3月7日,针对2019年3月5日有关媒体发表的题为《韩华Q-CELLS起诉晶科隆基和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件”)等文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涉及的专利内容、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的公告)。

2019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并及时披露了《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权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告)。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56号)中所列的韩华诉讼案件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复,关于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问题。

2020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发布“韩华诉隆基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337调查初裁结果:初裁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现就韩华诉讼案件披露进展如下:

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三、日本知识产权改正新法2021年实施 下载漫画书籍被列为非法

之前轰动漫画界的《漫画村》盗版事件曾引发不少热议,不过当时想要查办还是有难度的,因为过去的日本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违法下载的项目中只有影像和音乐,6月5日日本参议员大会召开,制定了日本知识产权改正新法,漫画、书籍等也被被列入了违法下载项目。

日本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一向是严谨严格,不过在过去的旧法中,关于违法下载的项目中只有影像和音乐,近年来越来越热门的盗版漫画、书籍、论文违法下载事件层出不穷,比如之前的著名盗版漫画网站《漫画村》,曾经让日本检察官相当的为难。

6月5日日本参议员大会召开,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关于知识产权的改正,这回将漫画、书籍、论文、博客文章等全部加入了违法下载项目,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打击盗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信源CnBeta

四、极米科技涉嫌专利侵权,遭峰米科技索赔4600万元

要做““投影界大疆”的极米科技正式向IPO发起冲刺,不料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因涉嫌专利侵权遭起诉。6月3日,深圳光峰科技(27.270, -0.39, -1.41%)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针对一项专利侵权纠纷将极米科技诉至法院。

公告显示,涉案专利为一项专利号为ZL201110086731.9、名称为“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的专利,被诉侵权产品 Z6 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Z6和Z6X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公告称,峰米科技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Z6系列型号投影仪,并立即销毁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极米科技赔偿经济损失4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合计4600万元。

据悉,被诉侵权产品Z6系列型号投影仪包括Z6和Z6X,涉案专利为光峰科技持有的ZL201110086731.9号专利(即“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目前处于已立案暂未开庭状态。

值得玩味的是,这场选在IPO关键时期的专利诉讼,对极米来说无疑成了一件棘手的事,也让上市出现了变数。

5月8日,上交所披露,极米递交的IPO招股书获受理,极米拟于科创板上市。

招股书显示,极米2017年、2018年、2019年营收分别为9.99亿元、16.59亿元、21.1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449.38万元、951.72万元、9340.48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2017年至2019年的报告期内,极米科技以Z6系列为主打的Z系列智能微投产品营收分别达到了2.88亿元、4.16亿元和5.73亿元,占其当年营收皆在30%左右。

重要的是,在刚刚开始京东618取得了亮眼的销售成绩,在家用投影机产品销售榜单的前五位中,Z6系列就占了两席。618大促前,峰米科技与极米科技打官司,以此带来的影响也更复杂。

此次诉讼对极米科技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尚无法判断。不过即使尚未有法院判决结果,但是对极米科技也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极米科技侵权一事坐实,根据新电商法实施“无商标,无专利,无版权”产品面临强制下架和赔偿的规定,极米科技主打的Z系列或将下架。这对上市报以极大期望的极米来说,无疑是重击。

信源 新浪财经

五、欧洲法院:出租装有无线电接收器的汽车不构成向公众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

近日,欧洲法院对第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和第2006/115/EC号指令第8(2)含义内的“向公众传播”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明确指出,在这些规定的含义范围内,出租装配了无线电接收器的汽车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根据2020年4月2日的判决,欧洲法院引用2001/29/EC号指令第3(1)条和2006/115/EC号指令第8(2)条中关于出租权和出借权以及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版权相关的某些权利的含义,对“向公众传播”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此前,瑞典最高法院针对两起涉及车内装配内置无线电接收器和CD播放器的租车公司的版权侵权案件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并请求法院评估出租装配了收音机和接收器可以使顾客收听音乐作品的汽车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

这一问题是在以下争议背景下产生的:第一,在第2001/29号指令第3(1)条含义范围内,车辆租赁公司出租装有无线电接收器的机动车辆时,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了音乐作品;第二,如果这些车辆的出租构成了第2006/115号指令第8(2)条所指的“向公众传播”,那么集体管理表演艺术家相关权利的机构有权向这些公司要求获得公平的报酬。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上述两项规定中的“向公众传播”一词必须“根据国际法文本中包含的对等概念并以与这些概念相符的方式加以解释,还应该考虑到这些概念所处的背景以及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的目的”。这个概念包括两个累积的标准:作品的传播行为及其对公众的传播。为了确定出租装配无线电接收器的车辆是否构成第2001/29/EC号和第2006/115/EC号指令所涉条款的含义范围内的传播行为,有必要从租车公司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及其介入传播的蓄意性进行个体评估。

因此,参考第2001/29/EC号指令第27条,该条实质上再现了欧洲法院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仅提供能够实现或进行传播的物理设施本身并不等于本指令所指的传播”的联合声明。欧洲法院最终裁定,无线电广播接收器成了租用汽车的组成部分,无需租赁公司进行任何额外干预就可以接收该地区可用的地面无线电广播,因此,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受保护作品的行为。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信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六、浙江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推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协议,双方深化政企合作,共同推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支持阿里巴巴打造行业领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双方会商拟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方案,将浙江省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名录库商标等重点企业纳入保护清单;

二是双方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推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线上案件处理系统”有效运转,共同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三是双方共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调解平台,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共同推进平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指导阿里巴巴完善“知识产权大脑”,为创新创造以及创意产品的变现与保护创造条件,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配套服务。

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召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座谈会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召开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座谈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本市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全国专利文献网点共8家单位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人员介绍了国家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最新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就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工作设想和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交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介绍了各自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典型案例,并围绕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信息服务机构能力提升等进行了交流探讨。

八、服务企业,胶州将建上合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中心

胶州将于今年在上合示范区建设立足上合、辐射全市的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中心,通过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集聚,建设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体系。

6月1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来到青岛市专利代办处,就青岛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历程、职能设置、制度建设、机关文化等内容进行交流。下一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与青岛市专利代办处针对胶州辖区内企业维权、培训、融资等知识产权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分平台、维权援助分中心、培训分中心等形式,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创新服务手段,以需求为导向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与参与世界竞争。

为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于今年在上合示范区建设立足上合、辐射全市的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中心,通过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集聚,建设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运营服务体系,全方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导航、展示运营、维权保护、培训交流等服务,通过职能部门引领、专业机构服务、优势区域带动,促进平台、机构、资本、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要素融合共进,为精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上合示范区建设提挡加速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近年来,胶州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积极推进上合示范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9年底,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885件,国内商标有效注册商标量14292件;马德里商标注册数1556件。全市驰名商标总量达到13件。2019年新增“胶莱大姜”“胶莱大葱”2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量占全青岛市的1/5。2017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胶州市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
来源:知产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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